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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阐述的是人民调解的进入程序。

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具有灵活性。纠纷发生后,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调解,是依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里的“明确拒绝”需要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