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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可以说是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以前,我国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出台后,首次确认了审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组织负有监督履行的义务。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调解贴合当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调解作为一种相对个性化和人情味更浓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每个个体不同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