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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和理解

现实生活中,矛盾冲突是复杂多变的。人民调解员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因素而升级,这时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例如,在调解过程中,有一方蛮不讲理,或者有过暴力或犯罪经历,这时候可以事先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干警参与调解,预防不必要的事件发生。对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矛盾冲突异常激烈,甚至出现肢体冲突的案件,要特别留意,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农村村委会、乡镇机关等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引起严重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