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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释义和理解

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后两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但双方已经对簿公堂,进入了诉讼程序,不利于彼此关系的融洽。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实施,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相比,手段更为灵活,范围更加广泛,也易于让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继续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从现实看,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较多,工作压力较大,而人民调解的功能又有待发挥,所以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样,既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该条“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通常与婚姻、家庭、继承、劳动这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纠纷有关。这类纠纷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即使问题得到处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也往往难以复原,所以法律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规定了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前的告知权。这样可以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地实现几种调解方式之间的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