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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主旨和目的主旨

政府采购的原则

本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方式。

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方式。

在法律中明确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国际惯例。在国际上,政府采购的原则表述方式很多,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核心原则,即公平竞争,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二是通用原则,主要是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正原则等。三是涉外原则,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以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通俗地讲,就是外国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享受同等待遇,即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非歧视性原则,也就是无歧视待遇原则。

政府采购的涉外性原则,只有在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才应当遵循。目前我国尚未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也未与其他任何国际组织或国家签署有关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协定或条约。因此,本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制定的,其立法思路是以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为前提确定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没有规定涉外原则。这样规定符合WTO规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释义

本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本法的重要内容,其精神贯穿全法。在这些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1、 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不仅要全面公开,而且要完全透明。仅公开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属于违法行为。依本法精神,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

2、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平地披露。本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为了实现公正,本法提出了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小组人员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数必须为单数,相关人员要回避,同时规定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方式。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实现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法对此以及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理解要点

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原则,除涉外性原则外,基本上涵盖了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本法立法宗旨的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严格遵循。

总结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的经验与教训,在本法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不得擅自使用涉外性原则。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的涉外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WTO的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对等的,不是单边开放。由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了解不够,造成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单边开放,采购人采购外国产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外国产品和外国供应商大量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的产品和供应商却无法也无权进入外国政府采购市场。这种现象挤占了我国产品和供应商应有的市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按照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是指国内产品和国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公正是指采购人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要做到公正,都不涉及外国产品和外国供应商。本法实施后,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本法规定,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否则,擅自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严肃处理。

2、 要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充分竞争。

目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现象较为普遍,分割了政府采购市场,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这种格局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也妨碍了充分竞争,阻碍了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限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因此,要从全局和大局出发,破除壁垒,为政府采购营造充分竞争的社会环境。

3、 要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照本法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全面、及时地公布。要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和各项采购决定都要做到公开透明,从根本上消除暗箱操作行为。

4、要抑制个人偏好,避免因干预正常采购活动而影响政府采购原则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