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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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公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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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和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