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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如何汇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所谓地质资料,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是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数据及中间性解译资料等。主要包括野外各种记录、编录、手图,各种化验测试分析数据及汇总资料、各类中间性解译资料等。成果地质资料是指对在地质工作中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各类记录资料、实物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研究,并按一定的规范和格式编制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最终地质工作成果。主要形式有各类地质调查报告、各类勘查(察)地质报告、矿山生产(开发)地质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各类地质科学研究报告、地质图及说明书、地质工作总结、地质汇编、地质年鉴、地质志(史)、储量表、数据库及通报等。

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岩矿石结构构造和元素组成的自然物质以及经加工形成的实物材料,包括岩矿心、岩屑、各类岩矿标本、古生物化石标本、化验测试样品、光薄片等。

二、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所有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尽的义务。这是由于,首先地质资料是地质和资源的说明书,国家作为国土资源的所有者,有权了解其国土范围内的地质资源信息,这是国家所有权和领土主权的体现;其次,地质资料还是国家进行资源开发管理、国土整治、灾害防治等工作所必需的基础性信息,因此,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是进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第三,人们对地球和地质体的认识是随着地质资料的不断积累而加深的,而绝大多数的地质体均位于地下深部,获得地质资料往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得来非常不易,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制度,通过不断地收集、整理和积累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全社会利用,才能达到避免重复工作,节约地质工作费用,提高地质工作效率的目的;第四,地质资料统一向国家汇交也是国际普遍做法,只有具有丰富的地质资料并公开向社会提供利用,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将地质资料汇交人分为两大类:一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二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外的地质工作的(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质和地质矿产科学研究等工作),地质工作的出资人是地质资料汇交人。由于上述地质工作有很大比例是由国家出资开展的,因此《条例》规定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是地质资料汇交人。这里所说的“国家出资”,应当是国家各级财政拨付用于地质工作的资金。根据这一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当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四、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地质资料的汇交内容包括:(一)成果地质资料;(二)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将需要汇交的地质资料归纳为十大类。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属于附件规定的十大类地质资料范围的,都要依法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由于地质工作范围广泛,专业门类多,形成资料多种多样,具体哪些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需要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地质工作的特点,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