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以及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规定。身份证作为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明之一,是公民个人有关信息的载体。身份证应当登载什么信息,既影响到该证件的证明效力,也直接关系到持证人个人有关权益,由法律对此作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载以下九项内容:1.姓名,即持证人办理身份证时的真实姓名,也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持证人过去曾经使用过的名字或还有其他别名、化名等,都不能作为身份证上的姓名。2.性别。3.民族。4.出生日期,应当统一使用公历日期,过去有的使用农历日期是不规范的,应予纠正。5.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即在办理身份证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址。6.公民身份号码,即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所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公民身份号码记录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本》和居民户口簿上,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身份证上将记载公民身份号码。7.本人相片。8.证件的有效期,由于人的相貌从小到大会发生变化,本法第五条专门根据人的不同年龄规定了不同使用期限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应当换领新的身份证,超过使用期限的身份证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9.签发机关,按照本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其中,对新出生的公民应在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身份证上使用,使居民身份证制度进一步得到改进。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在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中没有规定填写号码,在实际印制身份证时,印上了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只是证件的编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9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号码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部具体负责。公民身份号码将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而居民身份证成为公民身份号码的载体之一。公民身份号码是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是说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号码,不会与其他人重复,且伴随终身,不能改变。所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确定公民的身份代码。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由特征组合码组成,在原居民身份证15位数码编号基础上,增加到18位数码,前6位是地址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是检验码。建立和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建设,对于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进而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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