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身份证是为了证明持有者的身份,为了有效达到证明的目的,身份证登载的项目之一有持证人的相片。但是由于人的年龄的变化,身份证如果使用时间太长而不换,身份证上的相片就不能反映持证人已经变化的相貌,尤其是人从幼年到青年、再到老年,有的相貌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但如果身份证换得太频繁,也会给持证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根据这一特点,经过综合考虑,本法对身份证使用的有效期限作了规定,第一种是“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即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申请领取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身份证。只要在这一年龄区间的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身份证。例如,某二十周岁的人申请领取身份证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应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身份证,该身份证法定的使用期限是十年,超过十年即不再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应当换领新证。第二种是“有效期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即从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有效期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第三种是“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即适用于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这是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人其相貌已比较固定,相对变化较小,所以对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可以终身使用。第四种是“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这是专门针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的一种情况,未成年人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相貌变化比较快,如果规定身份证使用期限太长,经过一段时期后,已难以通过相片对持证人进行辨认,所以对未成年人规定的身份证使用有效期短一些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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