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条是关于引渡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在办理引渡案件中,为了保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往往需要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及在决定引渡后能够顺利地执行引渡。
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几种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是我国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对某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强制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执行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引渡案件也涉及到对某一犯罪分子的追究,有与刑事诉讼活动相似的地方。但是引渡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请求国为了追究某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被请求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请求国为了实现引渡又需要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就出现了在一国内对某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该国又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由于在办理引渡案件中,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侦查取证和进行审判,而是为了保证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和执行引渡,这样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条件和期限也不可能或不需要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样。因此,有必要根据引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强制措施,而不是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对引渡案件设置了三种强制措施,即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和引渡监视居住。引渡拘留是指在一些较紧急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渡逮捕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对案件能够进行顺利的审查以及移交被引渡人而由人民法院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不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或引渡逮捕而又必须保证顺利办理引渡案件而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条件,本法的有关条文有具体规定,在本书对这些规定的释义中将作具体阐释,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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