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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根据居民的年龄,将居民申领身份证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居住在我国内地并在户口管理机关已进行户籍登记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些中国公民虽然或长或短地住在内地,如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只要其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在本法规定的发放身份证的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主要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还未从事劳动或其他工作的,一般也都已初中毕业,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办理有关事务。因此,以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应当领取身份证的年龄界限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本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与1985年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本法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扩大,将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纳入了发证范围。1985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本法删掉了原条例的上述规定。关于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问题,立法时考虑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应有高度的机动性,即便在常住营房,也不实行普通居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其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本法对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领身份证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由中央军委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一项重要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来说,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领取身份证,不是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不领。

其次,本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所谓“可以”,即是根据自愿原则,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可以不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情况相差很大,对于婴幼儿或儿童来说,由于年纪小,一般不会有独立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领身份证也没有实际意义,对于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有的可能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办一个身份证就方便些。所以,法律规定上不宜“一刀切”,而是规定“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关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领取身份证的规定,是对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的修改,原条例只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可以领证。在实践中许多公民反映现在社会发展很快,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有的要乘坐民航飞机、有的需要到银行存款等,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办事,这次法律明确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