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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应当向我国政府作出有关保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引渡活动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助关系,一方在给予另一方提供引渡合作时,要求对方作出有关保证,主要是为了保证引渡的正常进行以及顺利处理由于引渡引起的相关事宜。本条要求请求国在引渡罪犯时向我国政府作出保证,这种保证是引渡的先决条件之一,如果请求国拒绝作出保证,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本条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让请求国保证,只对准予引渡的罪行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层意思是如果因请求国的原因,造成提出引渡请求后又撤销、放弃或者提出的引渡请求的对象是错误的,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请求国来承担的保证。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国不得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请求国必须保证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针对我国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关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有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十四条规定,除被请求国准予引渡的犯罪行为和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犯罪行为外,请求国不得因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对其进行诉讼程序、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但是如果该人在其受引渡罪行结案之后三十至四十五天之内有机会离开请求国而没有离开,或在离开请求国后又自愿返回请求国的领土的除外。我国引渡法所表达的意思与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被请求国对被引渡人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被引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如果请求国对被引渡人实施逮捕或审判,我国政府不予干涉。

实践中,有些被请求引渡人,有多种犯罪行为,但请求国只对其中某一犯罪提出引渡,如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了盗窃罪和诈骗罪,但请求国并未对盗窃罪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而是以诈骗罪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该人,如果我国政府同意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请求国必须保证回国后只对被引渡人的诈骗罪追究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是指请求国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罪名将被引渡人交其他国家进行审判。如果被引渡人以后再犯其他罪,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是指如果经我国政府同意,请求国可以对被引渡人的其他犯罪进行追诉或将被引渡人再引渡给第三国,如果被引渡人在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国的,请求国有权对被引渡人的其他犯罪进行追诉或引渡给第三国,我国政府对被引渡人不再保护。

(二)第二款是关于请求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和引渡请求错误的,应由请求国承担由此而给被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撤销引渡,是指请求国在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在引渡案件终结前,通过法定渠道,向我国政府提出撤销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发现不应该对其引渡和不想进行引渡等各种因素。放弃引渡,主要是指引渡请求已经提出,而且引渡请求已经实现,但请求国由于种种原因,又决定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等。

“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是指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后,请求国或我国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中,发现该案有错误,包括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如发现犯罪的不是被请求引渡人,而是另外一个人等。对这种情况,如果我国已经对该人实施了强制措施,或查封了财产,就涉及赔偿被请求引渡人经济损失的问题。这种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请求国负担。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是请求国提出,相关证据也是由请求国提供,是请求国要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只是依法、依条件对请求国提出一种司法协作,因此如果引渡请求错误的,应当由请求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