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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井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主旨

本条是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和记帐凭证的编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各单位发生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送交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对会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迟迟不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条第一款就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传递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这就是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并且应当广泛宣传这一规定,使其他有关的机构和人员都认识到,违反这一规定并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和配合问题,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能够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有效地监督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位、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2)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3)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4)正确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为了保持原始凭证的实际情况,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也不得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由于原始凭证金额是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金额记载的是否清楚、准确,涉及到单位所得与所费的计量、计算能否准确,影响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因此,本条第四款专门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帐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连续编号的目的是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核对,确保记帐凭证完整无缺。编号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可以分别按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帐业务三类编号,或者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帐五类进行编号。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人员多寡、分工情况,来选择编号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类编号方法,都应当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否则,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不清楚,难以填写摘要,会计科目因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而看不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这样填制记帐凭证不仅凭证本身记录不清楚,也容易造成会计帐簿记录的错误,给记帐、算帐人员带来困难。(3)除结帐和更正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4)与其他单位共同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应当给其他应负担部分费用支出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以证明支出了费用。这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这样做的目的是堵塞漏洞,严密会计手续。(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应当符合记帐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由上述人员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