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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旨

本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都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表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结果。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和格式,必须规范化,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要收集、整理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应当将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记录下来,在会计上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总称为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会计核算中起着重要作用。各单位应用的会计凭证是多种多样的,会计凭证按照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可以总括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是表示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按照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其他条件。具体是:(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6)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7)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二)对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一个单位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了使单位会计记录系统化,不仅要依据原始凭证,还需要设置一定的凭证来记载对每笔经济业务所作的分录,记帐凭证就是用来记载每笔经济业务的分录并据以记人有关帐户的凭证。记帐凭证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填制的记帐凭证应当有编号。

二、对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在会计上,帐户是汇总的基本单位。会计凭证上记载的数据,都要汇总记录到各有关帐户中去。帐户都具有专门的格式,还有一些其他的既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来作必要的补充记录,这些具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就是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分类帐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性帐簿。总分类帐简称总帐,是由许多总分类帐户组成的,按每一总分类帐户开设帐页。所以,总分类帐也可以说是总分类帐户的集体名称。对于总帐的形式,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未作具体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帐或者活页帐,也可以采用棋盘式总帐,还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帐,但只有本期发生额的科目汇总表不能代替总帐。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总帐。明细帐可以有多种形式,如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等,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日记帐是一种特殊的明细帐,是序时帐簿,是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记载的,如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新的会计帐簿被启用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填写帐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帐簿起止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帐簿记录的严肃性。会计帐簿中应当记载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采用棋盘式总帐和科目汇总表代表总帐的单位,年终结帐时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帐。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各种附表以及附注说明等。对外报送的各种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都有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目前在我国,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普遍。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从而保证通过电子计算机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及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格式、内容等,专门作了规范,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的相关规定:(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2)会计核算软件具备五项初始功能,即: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输人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页;选择会计核算方法;自动定义转帐凭证;输人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人记帐凭证的功能,并应提供对已输人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记帐凭证进行修改、审核的功能,同时还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人、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的控制。(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所付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自动进行银行对帐功能,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及自动结帐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5)会计核算软件应能提供机内合计数据的查询以及机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的功能。(6)会计核算软件具有按照初始化功能中的设定,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的功能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