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处理并加工经济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与决策者进行交流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的产品就是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能够既形象又生动地描述经济活动的状况,传递经济活动变化的信息,反映经济活动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主体实现经济目标提供同样的帮助。会计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需要而且可以使用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会计信息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
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信息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来源于实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信息,纷繁浩杂,瞬息万变,要了解经济活动状况,掌握这些信息,最简单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就是把它们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就形成了最基础的会计信息。要取得更准确、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经济活动实绩、揭示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和发展前景的会计信息,就需要经过更复杂的加工处理程序,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筛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关信息做细致的计量、分类、汇总、对比和分析等。可见,形成会计信息要经过一个处理加工的过程,会计信息就是这个处理加工程序完成后形成的结果。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是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系统中一系列重要程序的集合。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如何形成会计信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从法律上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确定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营活动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会计主体的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主体会计核算范围,避免各主体的事务相混淆。因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活动又是由各单位的具体的经济业务及有关事项所组成,所以,从微观上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于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单位本身的经济活动往往都是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相联系,而每一单位的每项经济业务事项也都是与其他有关的经济业务事项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当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明确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应当确定会计主体。以企业为例,确定某一企业为一会计主体,要求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而不核算企业投资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不核算其他与本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企业或者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这样通过界定会计核算的范围,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才能准确提供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才能提供决策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资料。会计主体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会计主体内部可以分出若干个会计主体,而若干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可以合并为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不管会计主体是扩大还是缩小,是分解还是合并,会计核算的范围都是以一个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为限,不同会计主体的交易不能集中核算,每一会计主体都应当单独评价。
依据这一会计前提,本条规定的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首要的一层含义是各单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的范围是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他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作为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不同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混合在一起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客观性,即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可靠资料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中规定这一原则,使它成为一种法定规则,对保障这一原则的实行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本条中,对客观性原则作了规定,这就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规定具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三是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即会计信息应当源自于可以被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经济活动信息,而不应建立在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四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也可以说是主要程序有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填制会计凭证;二是登记会计帐簿;三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三个环节相互衔接,基本上覆盖了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规则,具体就是进行这三项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按照本条规定,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本条所规定的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还有一层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是一种事后核算,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所进行的事后记录、计量和反映,不包括对经济活动事前的预测、决策和管理控制等内容。这是因为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不尽一样,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条件差别较大,有的单位会计核算做得比较好,实行了对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核算;有的单位仅仅能做到对经济活动的事后记录、计算和反映,对通过会计核算进行预测、分析等工作还没有开展或者没有充分开展;有的单位连最基本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和反映工作都没有做到。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本条只对事后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参与预测、决策等活动。在这方面,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要求借鉴现代会计理论、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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