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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主旨

本条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迫于种种“压力’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情况和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非常普遍。人们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以表示对这种被扭曲的社会现象的义愤,希望加强法制建设,扭转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局面,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本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修改;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重新修订。这次修订,总结了我国以往会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规范会计行为的成功做法,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现行一切规范会计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都必须以修订后的《会计法》(本法)为依据进行清理或者重新修订,都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实现本法立法宗旨的前提。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法定权力、从责任的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职权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一切干扰和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抵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法各项规范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为单位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为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一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目前,会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有些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技术上的差错,但是更多的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造成的。这是当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问题,必须依法加以解决,以强化对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为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这里讲的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其他会计资料,是指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外的其他记录和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书面会计资料。

这里讲的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以达到以假充真、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明明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钱物,却以劳务费名义编制会计凭证报帐等。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其他方式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以此达到谋取私利的行为,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伪造、变造会计帐簿,是指不依法设置和使用帐簿,利用帐外帐、不按照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对外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帐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隐瞒收入、偷漏国家税收等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用不真实的会计帐簿记录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欺骗行为。

本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既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支持,也是对干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人的警告和约束,有利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资料失真问题。如果有人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继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处于各种不同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常因为履行职责不能满足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合理要求而遭致单位负责人的“不满”和得罪某些职工。因此,工作受刁难、阻挠、甚至遭打击报复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有的被调离原工作岗位,有的被“炒鱿鱼”等等,不仅影响了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甚至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由于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手段很多,而且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会计人员很难自我保护。针对会计工作中的这一现实问题,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本法第四十六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保护,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