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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律师法进行修订。

司法部在认真总结律师法实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律师法修订草案,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在司法部提交草案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颁布。

制定律师法的立法目的明确地写在了第一条,即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完善律师制度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确定的一系列改革开放、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以及健全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恢复起来的。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七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了被告享有辩护权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同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文件,司法部开始恢复筹建并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工作。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需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中国要有十几万律师”。在党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迅速发展。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日益健全,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制度的改革也逐步深入,为了使律师制度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司法部在执行《律师暂行条例》的同时,总结我国律师工作的实践,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律师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改变了律师事务所完全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设立的体制,开始设立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律师机构的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评查,建立了律师惩戒制度等。在这一系列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司法部于1989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律师法》,1995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6年审议通过。从律师制度的恢复、建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到了律师队伍的日益扩大,律师素质的逐步提高,但是完善律师制度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是制定和修改律师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这次修改《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方面。

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健康、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是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基础性保障。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执业作出一些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明确律师的行为准则。应当说,《律师法》通篇都体现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内容,尤其是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及第六章法律责任更是集中体现了规范的内容。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例如,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律师执业得不到保障,律师制度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是制定律师法最基本的目的。保障律师执业主要体现在:明确地规定律师的执业条件,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前提和基础;保证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切实保障,只有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才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才能够使律师安心执业;合理取得执业报酬也是保障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律师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是?邮路傻墓ぷ髡撸芏嗦墒Σ唤鼍弑阜芍叮咕哂芯谩⒖萍肌⒔鹑凇⒅と?信息技术、外语等多方面的知识,是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法律,参与法律的制定等,近几年来,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越来越多,律师参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公民的生活越发普遍和经常。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律师法》的重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