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条是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社会经济活动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的。从一个单位看,在正常情况下,单位的经济活动也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进行下去。在经济活动不断进行的情况下,要计算单位的盈亏损益情况,反映其财务成果,从理论上说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所得与所费的归集与比较,进行准确的计算。然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允许的,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个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及时了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情况,需要会计主体定期提供反映其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就出现需要确定从何时开始到何时截止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的问题。为了及时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就有必要将这种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作为会计核算的期间。这种人为的分期就是会计期间。合理划分会计期间,并据以进行帐目结算,编制会计报表,可以及时地向有关方面的决策者提供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实现其经济目标服务。
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了会计期间,才得以区分本期与非本期,而由于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帐的基准。
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一年作为一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也可以以某一日为开始的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每一个会计主体一般都应当确定会计年度,但世界各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国家一般规定预算单位(指的是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资助作为其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的会计年度,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作会计年度的具体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确定以后,企业不得随意更改。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预算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或资助,经费收支计划必须纳人国家财政预算,预算单位的会计年度与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保持一致,有利于确定各预算单位的经费开支预算,便于对预算进行管理。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对财政预算年度的规定,也就是对预算单位的会计年度的规定,而对于企业,由于各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特点不同,产品生产周期不同,有必要根据其自身特点确定会计年度,以使在计划年度开始时单位的财务状况处在一个较为有利的位置。如果政府对企业会计年度统一规定,将会使对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工作过于集中,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社会审计力量再强大也难以应付。
会计年度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来确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不能任意确定。依据国家财政预算年度来确定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我国的计划年度、财政年度采用的都是公历年度,为了与计划年度、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进行宏观管理,本条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