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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而批准许可的情况在各个需要颁发许可的行业都有发生。一旦发现,就要进行纠正,撤销许可、注销颁发的证照。同时,还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律师执业许可中,也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发生这些情况,就要进行纠正,这是规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其中“本法规定条件”是指本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四项材料,该条还专门规定了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单位同意的证明。第七条规定了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种情形。第八条规定的是特许执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文规定的条件,不应当批准律师执业,不应当颁布律师执业许可。如果批准了律师执业,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不论是什么原因,都应当撤销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这是本条规定第(二)项的目的。

本条第(一)项对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作了规定。申请人不具有从事律师执业的条件,但却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比如,申请人伪造学历和从业经历获取特许执业许可,曾经犯罪被判刑而伪造无罪记录的证明而获取律师执业等。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除应当撤销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外,对于申请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批准授权律师执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