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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执业准则和执业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方面,其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准则;另一方面,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律师的执业准则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对律师从业的规定。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委托的业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指律师执业应当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执行职务,严格保守职业秘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律师的执业纪律,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律师法》第四十条对律师的执业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必须依照此规定从事业务活动。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从事司法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想像和猜测办事,更不能违背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严格依法办事。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工作,对于律师违反法律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律师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超越授权范围,不尽心尽力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批评,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此外,新闻报道、群众舆论对律师的行为也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律师对于社会上的批评意见,应当认真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

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此次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律师法》不仅在本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二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法》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