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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保值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保值的前提、程序和方式。另外,为了避免发生风险,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保值的前提

首先强调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个人账户的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证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金用途,留有足够的提取备付资金和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基金后,可以用于购买国债。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它的主要用途是解决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年度计划中应当优先全额保证职工的提取和贷款的需求,留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满足,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资金量还有剩余,才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二)住房公积金保值的程序

保值运作的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权决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形式,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形式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时,先要考虑年度可用资金的数量,在可用资金的限度内,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住房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如果在满足提取、贷款的前提下,可用资金还有剩余,可以编制购买国债的资金计划。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保值运营。

(三)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方式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负债主体,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性是运作的基本要求。在保证运作安全性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运作的效益性。如果这笔资金沉淀在银行就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做到合理使用。国债是政府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财政资金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国家债务,是风险最小的投资形式之一。在保证安排职工个人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债或者二级市场的国债。购买国债相对于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账户内沉淀,高于银行按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既保证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又具有更好的效益性。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其他投资形式,与国债相比,尽管可能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但由于具有较高的风险,有损失本金、收益低于沉淀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投资失败的可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性的要求。

(四)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的是管理权,不是所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样是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