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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主旨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

释义和理解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

(一)职工调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调入(单位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设立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受委托银行应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并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账户内进行管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返回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进行复查确认。

4、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新《条例》的规定,代职工原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履行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提取、核算等管理工作。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对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核算等管理工作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启封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予以启封。

(1) 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2) 受委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3) 启封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