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本条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出于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本条规定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必要性
贷款人发放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由于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将给贷款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贷款的安全性,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履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贷款担保为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当借款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就会变为现实的还款来源,增加了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第二,贷款担保的存在,使借款人在整个贷款期内一直有履行借款合同的压力,能够提示和督促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应注意,债务的担保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除主债权外的一种从债权,贷款担保并不一定能够确保贷款得以偿还。因此,贷款担保不能取代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审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
1、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于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 施行,2001年8月15日 修正)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住房贷款抵押包括现房抵押和期房抵押两种,这两种住房抵押都必须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期房抵押又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抵押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2、质押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出售来收回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金额。办理质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担保一般采用权利质押,因为权利凭证易于保管。
3、保证担保
保证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