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的确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包括三层涵义:(1) 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2)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3) 明确缴存比例的审批管理权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