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业的声誉。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关于广告的真实性。所谓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是因为商业广告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商品或者服务,其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讲,具有很大的导向性,等于是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广告不真实,消费者就难免上当受骗,所以采取不真实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实际上就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允许的。因此,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
(二)关于广告的合法性。所谓广告的合法性,就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合法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
(三)关于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根据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就是指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要求。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尊重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宣扬、传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等腐朽思想和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