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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有丰本质的区别,行政处分属于国家机关行政内部的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所给予的惩罚。为了增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本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玩忽职守。是指行政机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外 (2)在客观是表现型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在主观上通常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滥用职权。是指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正当地行使行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分割人民群众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受处罚或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垂下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是十分必要的,行政工作人员因职上的过失或由于违反纪律,致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违法失职的的责任。

行政处分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将根据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作出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如违法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开创出国家行政机关,并追究弄事责任,依法惩办。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和业务素质,增强公仆意识,必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统一程序、分组办案、各司其职、不徇私情”的办案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好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