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本章有关条款已作了具体规定,由城市生活废弃物扩展到医院,疗养院,屠宰声,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应当如何作处理呢?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废弃物法,但城市废弃物的处理,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作出规定。因此,在市场垃圾站,垃圾渣土消纳等场所内,严禁倾倒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及其他工业性的废弃物。上述部门和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一般为易燃,剧毒,甚至含有放射性的污染废弃物,如果混合在居住区的集站或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势必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本条特作此规定:“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即指国家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妥善处理,医院的废弃物,一般宜采取焚烧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