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iti bingli jiepou
[外文]:autopsy
对死者体表及内部器官、组织、细胞进行的病理学检查。所以又称尸体病理检查(简称尸检)。病理医师(包括法医)用病理解剖学方法,先检查体表的改变,然后取出死者的脏器,用肉眼观察各脏器有无病理改变;然后,用病理组织学方法,把病变组织制成切片,加以染色后,用显微镜观察病变的组织学改变。根据尸检发现的病变,结合临床及实验室资料,可探讨该病的病因,及其发生、发展、死因等,最后作出尸检病理诊断。法医尸检可协助判定死因、死亡时间,判定是暴力伤亡还是病死,是他杀抑或自杀等。尸检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提高临床诊断与治疗水平有着重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许多先进国家如英美等常以法律形式将死后尸检定为制度以推动本国医学的发展。
尸检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远在《黄帝内经·灵枢·经水篇》中已有关于尸检的记载:“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以后一些朝代,也都有些开展,但至封建时代,尸检是被禁止的。用现代化方法进行尸检,并应用于医学教学、科研,还是20世纪以后的事。
在西方,正式的尸检始自文艺复兴以后。如1761年G.B.莫尔加尼研究了700例尸检资料,第一次提出临床症状与病变部位的关系。以后在欧洲尸检大量开展起来,如奥地利的K.罗基坦斯基就进行了3万例尸检。德国R.(C.)菲尔肖用显微镜开展了细胞病理学观察。20世纪中叶随着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新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到医学中来,超微结构病理学、分子病理学、免疫病理学、遗传病理学等方法,也都运用到尸检工作中。
尸检对医学的巨大推动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1)对死者的疾病和死因可以作出全面、正确的诊断。无论哪一个医院的临床诊断都不可能完全正确。北京协和医院1967~1975年的300例尸检中,临床与尸检第一诊断相符合的为78%。中国国内一些主要医院临床诊断的正确率,也类似,甚或还要低。为了提高诊断、预防、治疗水平,尸检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
(2)尸体解剖学是病理解剖学知识的重要来源。将相同疾病的尸检资料进行积累和分析,可以得出有关疾病的本质和发生发展客观规律性的资料。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病因,如化学物质(农药、药品、试剂、化学产品等)及物理因素(如放射性物质等)。也不断发现从前未曾广泛传播的疾病(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对这些新认识的疾病,尸检有助于深入认识它们的实质。
(3)尸检是医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尸体解剖是学习病理解剖学的主要方法。尸检可以给医学教育提供教学标本,学生直接观察尸检,就可以看到疾病所累及的器官发生的病变,它对全身其他脏器发生的影响,从而更深入地理解临床症状、体征、化验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治疗手段等。此外,教学医院还要选择一些病例,在学生中和临床医师中,进行有准备的全面深入的讨论,这称为临床病理讨论会。这样的讨论会使理论联系了实际,有助于认识疾病的本质和总结诊断治疗等方面的经验,大大有利于医务干部的培养。由于尸检对教学的作用甚大,故有的国家明文规定了一个教学医院必须达到的尸检率。在中国也有尸检率作为判定医院等级,评定文明医院的条件之一,比如1989年北京市卫生局文件规定,三级甲等教学医院的尸检率必须达到同期住院患者死亡人数的15%以上。
(4)有利于国家制定公共卫生计划。依据大量尸检材料综合分析的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疾病的动态。依此确定其公共卫生的计划和措施以及科研的方向。因此有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国尸检材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出版专门刊物,供给国家卫生组织及科研单位参考。
(5)在法医案件中,尸体解剖结果也是法医学上鉴定死亡原因和处理各种案件的重要依据。
(6)尸检对死者家属也常是有利的。若死者被确定死于传染病、遗传病、某些肿瘤等,家属可以及早采取一些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