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略有修改,删去了原条文中规定的“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并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银监会的监管工作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鉴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基本上已从人民银行中划出,因此本法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地进行了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前,银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其作为金融管理机构所起到的作用有较大的局限性,银行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统一,机构单一,业务范围狭窄,中央人民银行的地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金融体制开始改革,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其重要地位日益提高,金融部门逐渐成为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部门。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币值稳定。同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这一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从此改变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和资金管理体制,金融机构迅速增加,金融业务不断扩大,金融市场日益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第一部关于金融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央银行职能的逐步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上了议事日程。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并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该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近十年后,为了适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增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这一机构及监管职能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适时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定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旨在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加明确中央银行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执行着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三大职能,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具体职能规定在本法的第四条。
二、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职能。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用的调节过程。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被称为货币政策目标。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各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一般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又称稳定币值、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即本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央银行就是要为实现这一国家货币目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货币政策,并且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立法宗旨,保证中央银行这一职能的实现,本法在各章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世界各国建立中央银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中央银行代替政府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履行部分政府职能;二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于是,国家对于中央银行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并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权,使其切实成为金融管理方面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成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实现国家意图、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银监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职能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通过组织机构的完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现这一立法宗旨。
四、维护金融稳定
维护金融稳定是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新增加的内容。金融是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命脉和血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尤其是将来外资银行进入国内以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要面对很大的挑战,金融风险是绝不能忽视的。金融是否稳定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都提出,金融市场涉及的面比较宽,金融市场的稳定、规范和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银行宏观风险的监管和调控,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银行法在修订过程中,一定要紧紧围绕金融稳定这一立法宗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在健全金融调控机制一条中提到:“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遵循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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