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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货币政策决定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向国务院的报批或备案程序。第一款规定的是批准程序,第二款规定的是备案程序。两种不同程序要求的规定,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作决定的内容不同而区别的。

一、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制定货币政策,并就货币政策实施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及相关的决定,进行金融管理,维护金融业的正常、健康、安全的运行,以实现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由于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货币政策是国家整个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的制定要与国家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才能有效地落实国家统一的经济政策,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就货币政策方面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关于须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的事项包括: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事关国家大局,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关系到经济增长与生产,因此要报国务院批准。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一时点一个国家流通中的货币量。货币供应量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指标,货币供应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货币供应量是指流通中的现金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总和;广义的货币供应量还包括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货币供应量反映一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货币需求与供给水平,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体现了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从实际情况看,货币供应量取决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行客户的意愿和行为,其中,中央银行通过吞吐基础货币对货币供应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货币供应量对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此所作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金额与贷款或存款金额的比率。利率反映资金供给者的资金收益水平和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成本水平,是决定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变量。因此,利率也成为中央银行主要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监控指标之一,利率政策是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利率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率管理体制;二是利率结构或称利率体系构成;三是利率水平。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的利率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就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利率结构变动和利率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对社会与经济有直接重大影响的重要利率,如银行法定准备金利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及相关的存贷款利率等调整变动作出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汇率又称汇价、外汇行情。指两国间货币之间的比较价格,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它是外汇买卖的折算标准。在实行纸币流通的制度下,各国政府都参照过去流通中金属货币的含金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纸币每一单位的含金量,即通常所说的黄金平价。两种货币的黄金平价之比就是他们之间的汇率、外汇汇率的变化受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其他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为保证外汇政策与货币政策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紧密配合和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就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人民币汇率政策、中央银行公开市场外汇业务、外汇储备政策等重要方面作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批。

二、报国务院备案的程序

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实施与管理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相对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进行金融管理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无须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