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条是对合伙协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合伙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依据,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其设立以合伙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其中普通合伙人相互为代理关系。因此,合伙协议在订立之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充分体现其人合性。
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是设立企业的协议,多为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规范。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合伙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使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遵循一定的规则,维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必须依法订立,一是应遵守本法的规定,特别是订立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应遵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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