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
共有财产是指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用共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应经共有人同意方可。实践中此种抵押多见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抵押。因此,在工作中应弄清抵押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等,并依相关证据,确定应进一步审查的内容。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房地产证、车辆证等证件,常常只登录一个人的姓名。因此,公证员应仔细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以备查。尤其是第三人做抵押担保时更应注意。
2.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的
依有关法律规定,如国有企业、国资控股企业将成套设备、关键设备或重要厂房用作抵押,应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鉴于国有资产目前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原则,公证人员应对个案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在难以确定抵押物是可以不履行报批手续的财产时,引导当事人履行审批手续。
3.以“房改房”设定抵押的
在特定的时期内,以单位房改房作抵押也应仔细审查。(1)单位以住宅作抵押的。有的单位已将自管房产出售给职工,职工也依法交齐了房款,但产权证因种种原因未能办好。这种房表面上看仍属单位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已有变化;如果做抵押可能会产生纠纷;(2)个人以所购公产房作抵押的。根据我国房改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房需5年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款,除去税费和原购房款,其增值部分,单位与个入按一定比例共享。有些单位在出售时还附有条件,规定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对出售、转让进行某种限制。因此,办理这种公证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