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本条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增的条款,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对犯有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医药费等错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是指以书面形式对犯有本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抚恤优待对象给予警告,同时注明其冒领或骗取有关经济待遇的金额和相应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是指限于自下达书面警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全额退回非法所得;对逾期不退者,县级人民政府自下达书面警告之日后的第十二个月起,按非法所得金额,从其核定发给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医疗费等经济待遇中予以扣除。
本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是指抚恤优待对象犯有本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冒领或骗取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或医疗费等经济待遇单次达到一千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达到三千元及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是指经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构成犯罪的。
遵章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抚恤优待对象更应自觉和模范地遵守法律规定,讲求诚信。本条规定强调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了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有关权利同时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规范了对违反抚恤优待管理法规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