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条是关于留置物的价值须与债务的金额相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失去其价值的物。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所留置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过多的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如运输合同,甲(承运方)受乙(托运方)的委托运输一车皮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因此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一车皮煤价值为10万元,运输费为5000元,这时甲留置煤的数量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5000元价值的范围内留置煤,而不能把一车皮的煤全部留置。如果物的分割会减损留置物的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不可分物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钻石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留置该物时,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钻石若予分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债权人可以将不可分物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