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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主旨

本条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增的条款,对应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调了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管理责任和对涉及相关经费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定,除给予法律或政纪惩处外,有关经费必须追回,以避免给国家和抚恤优待对象造成实际损失。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所规定的军人抚恤管理单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民政部门。

本条规定中“构成犯罪的”是指经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构成犯罪的。

本条规定中“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是指: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人民政府(含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规对该单位法定负责人和具体业务责任人的给予相应处分;2、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民政府(含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纪律条例》和《公务员条例》)等法规对该工作人员的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