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本条规定了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安置、抚恤优待政策。
释义和理解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安置后,其原按军队标准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享受定期抚恤部分应予保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它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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