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一定事项,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文书规定期间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如: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立案,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交纳受理费、提供证据。
2.通知仲裁活动期间,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某项仲裁权利。如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行使仲裁答辩权等。
3.通知仲裁活动日期,令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某项仲裁活动。如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开庭等。
4.通知仲裁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争议处理终结及仲裁机构的处理结论。如送达《调解书》、《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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