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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出口经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非法进出口经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在实践中,企业如果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进行对外贸易,所成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国际贸易纠纷,即武汉市银丰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许明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武汉有线电视台(买方)与武汉银丰公司(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武汉有线电视台向武汉银丰公司购买一套美国CICSO公司生产的达科公司系统集成的电视宽带网,总价为31,545,405.2元,交货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产品数量、包装、运输与保险方式、仲裁、其他条款等。

1999年12月13日,武汉有线电视台向达科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武汉银丰公司作为其外贸代理商,负责代表武汉有线电视台和达科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设备清关、出口事宜,并按合同条款支付合同金额给达科公司。后来由于货款支付问题引发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武汉有线电视台与武汉银丰公司是买卖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外贸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权的单位,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无效,有关无效主体之间的外贸代理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武汉银丰公司不具有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则合同违反了《对外贸易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是无效的,最终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时,一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好进出口经营权,才能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