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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债权说;物权说;营业质权说。

1.债权说。此说认为,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借贷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理由是:在典当活动中,当事人以借贷为主要内容,以动产实物质押为条件,借款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其所借款项,和利息,才能重新获得对当物的现实的占有,故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关系。比如,李铭认为,典当与合会、民间直接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等一样,在法律关系上都是一种借贷民事关系。

2.物权说。此说认为,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以借贷为内容的物的担保关系。其主要理由是:在当户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典当经营机构有权依法直接获得当物的所有权或直接将当物依法变价而优先受偿。故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物权关系。

3.营业质权说。此说认为,典当即营业质权。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动产质权法律关系,属于担保物权范畴,但典当法律关系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质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质权即营业质权,此说为目前学界关于典当法律关系性质的最为主要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