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各自与对方当事人存在着独立的诉讼标的,原本是可分之诉,只因诉的合并而共同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出席法庭,在法庭上一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是这些诉讼行为不是同一内容的共同行为,而是共同诉讼人各自的独立行为,如各自进行举证,各有各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因此,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如一人的撤诉,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的进行;一人减少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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