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求案件真实
查明事实真相是保证对案件进行公平审理的基础与前提。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早期的原始证据规则的目的,单纯或主要是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设立的,即以原始证据的形式最大可能的保障发现案件事实,以求得纠纷的公正公开的解决。因此要求在案件中提出文书原本,如果不能提供原本,在没有法定的理由或可信服的理由之前,不能使用其他替代物来代替文书原本。最佳证据与次级证据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有利于保证真实性,是否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以便于达到真正解决纠纷的目的,“最佳证据规则的意旨在于,防止欺诈和确保这类证据不会受到由于搜集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和复制上的不甚精确所造成的篡改或变动。”“早期证据法坚持-最佳证据法则或称文书原本法则,主要惟恐再制之复本与原本有所差异,若非原本,文书之真正堪虞,是故举凡证明文书之内容,当事人悉须提出文书原本为证。”著名证据学家EdmundMMorgan认为,采最佳证据的原因就在于“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之前,则拒绝其他证据,其理由甚为明显。盖文字或其他符号,如差之毫厘,其意义则可能失之千里;观察时之错误危险甚大,尤以当其在实质上对于视觉有所近似时为然。因此之故,除提出文书之原本以供检阅外,于证明文书之内容时,诈伪及类似错误之机会自必甚多。
(二)防止错误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
基于文书证据的自然性质,其内容的真实性依赖于原始状态下的记载情况,如果在原始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形式的第二手证据,就可能因为证人记忆不准确或文件因欺诈目的被修改等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三)排除不相关证据
英国Hardwicke勋爵在omychundvBarke:说过:“最佳证据规则是一个严格的判断,包含容许性(inclusionary)和排除性(exclusionary)二方面的内容,即:所有最佳证据都是可采的;同时,所有证据,除非它是最佳证据,都是不可采的。出于真实性的考虑,文书必须提供原本,否则,在作出合理说明前,其他证据形式不可采,从而排除不相关的证据,有利审判的顺利进行。
(四)促使人们保存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是保证文书证据形式真实性的一种绝佳的技术设置,由于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和维护文书证据,避免了人们单纯的以主张或论述的形式将查明案件真实的压力推向审判机关,有利的推动和维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担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