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本条规定了优抚对象及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释义和理解这样规定的目的,有利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录取公务员,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在困难地区服役的军人子女升学,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