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可以收取工本费;二是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证书性工本费每证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0元。《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件中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一般来说,国家提供普通的公共行政服务,是不应当收费的。但是,国家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特定服务,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因为这种服务只有一部分个人或组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