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是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其中有三层含义:一是允许外商在我国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二是外商在我国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的形式;三是外商在我国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必须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合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作双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