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行政措施实施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目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规范作业、放任质量管理、虚报维修项目、随意抬高工时单价等乱收费,甚至只收费不维护、偷换车辆零部件、作业中减项或漏项、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等现象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条所列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仅损害维修用户正当利益,而且时常引发纠纷;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会给车辆埋下隐患,相关的技术性能指标也无法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是维修经营—宁的欺诈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会给维修用户造成错觉和麻烦,引发争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直接侵害用户利益。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会对维修用户造成误导与欺骗,或者无法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与行业统计工作质量。
基于上述情况,本条规范的是《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中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定了义务但却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和保障机动车维修托修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采取行政措施加强管理。
一、适用对象
本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履行本条所列法定义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二、违法行为
本条列明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9种情形: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分别明确了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此外,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 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的法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三十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件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合理收取费用的规定。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关于本项法定义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9.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本项规定是指未履行本规定中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形。
三、行政措施
本条分别设定了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行政措施作为管理手段,责令限期整改主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对于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从而影响其经营的信誉度,达到教育和促进其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