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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设定本条的主要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主要细化的内容是“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非法经营者。

二、 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是道路运输车辆保持良好性能、正常营运的必要条件。机动车维修经营与道路运输经营密切相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正常营运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因此,从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是非常必要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准入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是要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是要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是要有必要的环境保护保护措施。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具体细化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分类和行政许可,系统地确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制度:也即获得相应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方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否则,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何理解“未经许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对《道路运输条例》中的“未经许可证”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狭义的“未经许可”仅指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而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意图,“未经许可”还包括虽然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但是超越许可证书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使用无效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要五笔桥规定正是按照对“未经许可”作广义上的理解对“未经许可”作出具体界定:

1、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包括:既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件,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件,仅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

2、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包括:使用无效的许可证件,即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注销但尚未收回的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伪造的虚假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欺骗的手段对合法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许可事项进行改造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在此基础上,本条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对取得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分别从事的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取得特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其经营范围也是特定的;而不是只要取得某一类别的经营许可,就可以从事所有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对于仅取得特定类别的经营许可,但超出本规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从事需要取得其他类别的经营许可方能从事的业务的,属于超出范围经营,属于未经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三、 责任种类和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因此,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令停止经营以及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当事人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申请的过程,又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真实性、保障安全经营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此外,《规定》还从对非法经营者予以行政惩戒的角度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虽然有经营所得但是属于合法营业收入,则不应没收。这两种情况有所区别,前者是无法没收,后者是不应没收。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法经营收入的保护,要注意把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

罚款是在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之上对违法者施以的经济处罚。与违法所得不同的是,罚款的来源是当事人的合法收入,只是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强制将其本身合法收入上缴国库。非法经营者?邮路欠ㄓ说哪康氖俏四比》欠ɡ妫ü?钫庵志弥撇么胧蛊浞堑薹ɑ竦盟て诘木檬杖耄一挂械R蚍欠ň吹木盟鹗Вü美娴牡鹘诙糁频笔氯宋シň比±娴奈シǘ颉?

关于罚款的数额,条例作了区别对待: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考虑在违法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时,按照违法所得一定倍数处罚不足以发挥罚款的经济惩戒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明确罚款的数额幅度较为合适。

2、 刑事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