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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而又将其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者。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转让关系中,这些经营者处于转让方的地位,对于证件受让后产生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的处罚对象是机动车维修经许可证件转让方。对于非法转让关系的受让方,即那些通过非法转让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经营者,由于它们本身不具备相关经营资格,从本质上讲是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四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其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后,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由此可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是颁发经特定的主体的,表明取得证件的当事人已具备合法经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的规定,以及鉴于《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并未允许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允许转让的规定,因此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是非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打击。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直接影响到广大机动车送修方的切身利益,并给机动车维修质量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坚决取缔。

三、 责任种类和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责令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者停止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非法转让、出租行为,非法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这些证明文件。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恢复正常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

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本条规定了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行政处罚。其中,收缴有关证件是指对已经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的证件;罚款的额度是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