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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是否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同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撤销的主体有两种,一是登记机关;二是登记机关的上级机关,不仅包括登记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撤销的原因也有两种,一是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二是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据职权。撤销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基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需要撤销,二是基于申请人的过错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