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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主旨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裁决书的内容是指对仲裁案件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所作决定的书面陈述。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结果是作出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是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共同的规定,即仲裁裁决应以仲裁裁决书这一书面形式体现出来。有些国家还在此基础上特别要求仲裁裁决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作成,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法律就有此类要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也要求仲裁裁决须经过公证。仲裁裁决的书面形式规则排除了仲裁庭以口头方式行使仲裁裁决权的可能性。

上述规定只列明了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裁决书,还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裁决书的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情况、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员姓名、审理过程等。

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独立的仲裁人格。签名或不签名,实际上是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保持对外一致"与"维护自己独立仲裁人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但应注意的是,一旦有仲裁员不签名,仲裁庭就应在仲裁书中对这一情况作适当的说明,以此证明该仲裁员参加了审理工作。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是仲裁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1)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以及文书名称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年号及仲裁书编号。(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信息。

2.正文。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对裁决书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国仲裁立法中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裁决应是简单的最终决定,没有必要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反对这一主张,他们认为,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决,而且应有权知道裁决是如何作出的。(4)裁决结果,即仲裁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3.尾部。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写明裁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