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本条第一款对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此外,协议一般还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补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本条第二款对征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处理情况作了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